欧盟REACH法规:祸兮?福之所倚!
内容摘要:欧盟REACH法规(全称为Registration,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中译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旨在对所有欧盟市场的化学品实施强制性注册、评估、许可并实施安全监控。REACH法规将对大约3万种化工产品、家电纺织、服装、鞋业、玩具、轻工、电子、汽车、制药等实施苛刻管理。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化学工业及下游相关产业也将产生重大影响。中国政府、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应积极行动起来,以REACH法规实施为契机,正确看待和积极应对REACH法规不利影响和有利因素,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推动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尽快实现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关键词:欧盟REACH法规 技术贸易壁垒经济增长模式转变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老子》第五十八章)。这段话告诉我们,观察事物不能只停留在表面,而应透过现象看本质,作全面深入的了解,辨证地分析利弊,积极趋利避害,才能使我们不为眼前的困难所吓倒,才能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重温这段话的哲理,或许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看待和积极应对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欧盟REACH法规。
一、REACH法规主要内容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REACH法规旨在对欧盟市场的化学品实施强制性注册、评估、许可并实施安全监控,将对大约3万种化工产品、家电纺织、服装、鞋业、玩具、轻工、电子、汽车、制药等实施苛刻管理。REACH法规力求在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框架中取得如下六大目标的平衡:(1)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2)保持和加强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性;(3)预防内部市场的破裂;(4)增加透明度;(5)推广非动物试验;(6)符合欧盟在WTO项下的国际义。欧盟化学品生产和出口居世界第一位,尽管欧盟委员会认为,REACH法规将使欧洲就化学品生产商和进口商提供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证而言,比大多数其他国家处于领先地位,但来自欧盟以外许多国家的反对之声却不绝于耳。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化学工业及下游相关产业也将产生重大影响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化学工业及下游相关产业也将产生重大影响。根据REACH法规,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欧盟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化学品身份和特性的数据/信息和其它相关文件,并通过进口商或者代理机构完成注册,获得贸易许可,这将增加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削弱其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这是中国企业抱怨该法规是“迄今欧盟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也最深远的一次技术贸易壁垒”[1]的主要原因。
二、REACH法规对于中国经济之祸福辨析
难道REACH对于中国企业真的就是一股祸水吗?尽管在其实施后的一段时期内,中国企业将要经历阵痛,为达到REACH标准而不得不付出巨大的成本。据行业测算,由于化学品及相关下游产品注册、评估和许可而增加的费用将使中国企业对欧盟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5%以上,中国企业对欧盟的出口将下降。有些国内企业可能由于无力承担增加的成本而破产或者转向其他行业。但是应当看到,REACH法规与WTO规则是一致的,WTO的规则允许各成员方制定他们认为适当的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只要这些措施对其他成员是非歧视性的。而且REACH法规对欧盟的化学品生厂商和非欧盟的化学品生产商一视同仁,对进口化学品的要求同样适用欧盟境内生产的化学品,欧盟当地的化学品生厂商也将受到冲击。
目前,对于REACH法规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其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但是,REACH在确保高水平化学品安全性方面的积极影响同样值得我们聚焦,这是个全球性问题。REACH法规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框架和“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价值取向与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经济增长模式转变具有内在关联性。在我国推进工业化的过程中,环境破坏日益严重,污染事件层出不穷,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超过环境自净能力。有些地方大肆进行高污染产品生产,生态环境破坏甚至到了严重危及人民健康和生活的恶劣境地[2]。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国必须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必须把维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作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以往我国所吸收的FDI中有相当一部分恰恰就是发达国家向外转移的高污染工业[3],而REACH法规的实施也有可能迫使欧盟内部高污染的化学品生产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一点也值得我国政府警惕和防范。
尽管REACH法规被斥为“一部精心制作的技术贸易壁垒”,但其技术贸易壁垒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我们不妨采取“察其言,观其行”的态度,同时积极学习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应对REACH法规的措施和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技术贸易壁垒。EACH法规直接适用于化学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将进行化学品测试和风险评估的责任,由政府转至业界承担,因此,中国企业应尽快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应对,不能坐等政府的组织和号召。政府应与欧盟建立畅通的贸易磋商机制,与REACH法规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指导、帮助和引导企业应对REAC法规。行业协会应该充分发挥作用,紧紧围绕行业利益展开,加强与政府的配合,与之形成合力,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并组织企业实施联合注册。
三、中国应对REACH法规的基本思路及具体建议
其实,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科学和技术上的“鸿沟”才是贸易技术壁垒存在的根本原因。REACH系统得以建立的基石就是欧盟国家发达的科学技术,由于科学技术的优势地位决定了欧盟可以在科技前沿领域独占鳌头,并主导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制定。而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就必然从科技创新到经济发展均受制于发达国家。当前,我国应以REACH法规实施为契机,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在国内推行国际标准国外先进的标准,提高对化学工业及下游相关产业的管理能力,确保化学品被安全地使用。REACH法规规定,注册的最终期限自法规生效当年起算,分别为3年内、6年内和11年内等三个时间表,我国要抓紧时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经济与科技的紧密融合,推动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和增强综合经济实力[4],在这个基础上,制定自己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将之推广为国际标准。我们只有在科学技术上占据至高端,在经济保持又好又快的发展,我们才能够在应对REACH法规等类似国际贸易问题上掌握主动权和发言权。
注 释:
[1] 王欢(2007):《穿越REACH迷宫》[J],载《财经》,2007年第12期,第92-94页。
[2] 吴敬琏(2006):《中国增长模式抉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6年,第126-130页。
[3] Jared Diamond(2005):Collapse:How Societies to Fail or to Survice[M],London:Penguin,2005,pp.370.
[4] 中共中央国务院(200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R]。
参考文献:
[美]保罗.R.克鲁格曼、茅瑞斯.奥伯斯法尔德(2006):《国际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吴敬琏(2004):《当代中国经济改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
[美]约翰.H.杰克逊(2001):《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张乃根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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